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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投资基金投向 扶贫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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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扶贫投资基金投向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扶贫资金投资,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扶贫投资基金投向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衔接资金能用于非贫困村吗
  2.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3. 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主要扶贫措施有哪些
  4. 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衔接资金能用于非贫困村吗

1.衔接资金可以用于非贫困村。

2.这是因为衔接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贫困村脱贫致富,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但是,非贫困村也可能存在一些经济困难或发展不平衡的地区,衔接资金可以用于支持这些地区的发展,促进全面的区域发展。

3.衔接资金的使用范围可以延伸到非贫困村,可以用于改善基础设施建设、农业发展、教育医疗等方面,提升非贫困村的发展水平,实现全面的社会进步。

强化资金保障。按照投入力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步、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原则,继续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资金支持的同时,继续保持市县两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财政衔接资金投入总体稳定。2023年,全市投入乡村振兴财政衔接资金4.1亿元,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保障。

强化重点支持。调整优化资金重点投向,聚焦农业产业发展,稳步提高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重,2023年用于产业的比例达到60%以上。推动均衡发展,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落实财政帮扶措施,配合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快速发现和响应机制,及时防止规模性返贫。

强化监督监管。出台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健全完善衔接资金监管体系。印发《宣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策落实及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工作实施方案》,以督查为抓手,提升资金使用管理水平。以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和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载体,实现衔接资金全程监控执行,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强化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落实绩效管理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健全资金安排-分配-使用-结果评价的闭合管理机制,加大对重点衔接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估力度,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不精准,挤占、挪用衔接资金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干部结对帮扶贫困户,主要扶贫措施有哪些

首先,要激发贫困户锐意进取的斗志。在帮扶工作中我们发现,扶贫帮困,首要任务是要唤起贫困经营户对美好生活的憧憬。我们要积极地与贫困户进行沟通,为其规划人生蓝图,制定一系列帮扶措施。针对贫困户的生活和思想现状,不抛弃、不放弃,派专人对其进行教化,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一是要加大党中央和地方政府扶贫帮困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贫困户产生强烈的社会归属感,荣辱感,幸福感。二是要经常性地与贫困户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探讨人生价值和生命真谛,寻找贫困户自身的优势,助其摒弃悲观厌世的消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三是要使贫困户清楚意识到外在的帮扶只是一时的,只有坚定信心,自身强大,拥有一技之长,奋发有为,才可以彻底摆脱贫困,迈向终生的富裕。只有贫困户自身拥有勇往直前的决心,克服困难的信心,帮扶工作才能够取得更大的成效。其次,要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展结对帮扶工作是改进干部工作作风、增进同人民群众感情的重要手段,是化解群众疾苦、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举措,党员干部在这项工作当中具有义不容辞的带头表率作用。一是要建立完善党员帮扶制度,形成工作长效机制。确定贫困户帮扶的范围及标准,采取组织安排或党员干部个人选择的方法结成对子,可以一对一,可以多对一,也可以一对多。二是对不同的贫困户采取不同的帮扶措施,生活困难的给予物质上帮助,染病抱恙的给予生活上照顾,学习工作上有困难的给予帮助指导。三是做好帮扶情况反馈工作。党组织要经常通过发放意见反馈卡或调查访问等途径向贫困户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给党员干部提醒指导,帮助他们改进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实行动态管理考核。总之,贫困经营户帮扶工作不止是单单地响应一次号召,践行一次活动,而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想取得实际成效,离不开贫困户自身的积极进取心、党员干部的率先垂范,以及贫困户经营能力的提升。只有凝心聚力、共谋发展,才能使“扶贫帮困”的帆船在正确的航道上平稳地航行,到达成功的彼岸。

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七七扶贫攻坚计划》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了扶贫攻坚战确保“九五”基本脱贫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开始到2000年,财政每年安排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扶贫攻坚支出。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的筹集和分配

第二条扶贫专项资金的筹集

扶贫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来源为: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地(州、市)、县财政分级配套。攻坚乡所在的地(州、市)、县按省下达到攻坚乡的扶贫专项资金以不低于1∶0.5的比例配套资金。

(三)攻坚乡(镇)要积极发动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群众集资和投工投劳可作为攻坚乡(镇)的扶贫资金,由乡(镇)统一管理和安排,不得充抵地(州、市)、县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

扶贫专项资金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每年由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扶贫总体规划和资金投向,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审定的项目实施计划,逐级下达预算到项目。

三、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四条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解决温饱。

重点围绕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问题,立足当地优势,因地制宜,突出资金使用效益。

(二)无偿扶持,分级配套,民办公助。

扶贫专项资金实行无偿扶持,省、地(州、市)、县分级配套,坚持群众投工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

(三)量入为出,总体规划,项目管理。

攻坚乡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资金的总规模,做好扶贫攻坚的5年总体规划,确定项目的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安排项目和资金,资金跟着项目走。

(四)专款专用,扶持到乡,效益到户。

扶贫专项资金坚持按攻坚规划确定的项目安排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到乡,资金到乡,效益到户。

四、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扶贫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要求将配套资金分年度列入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年度终了要及时编报单项决算(附表一、二),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类中反映。扶贫专项资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各级安排的配套资金必须开设专户,实行先存后用,以保证资金落实到位。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必须在每年6月底以前下拨到位。

第七条扶贫专项资金的使用。

(一)省安排到攻坚乡的每乡每年50万元及其配套资金,必须以解决攻坚乡群众的温饱为目的,集中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包括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坡耕地改梯地、山区“五小”农田水利建设、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建设人均一亩基本农田。

(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专项资金用于“绿色工程”、“通路工程”以及特困村小学危房改造、半寄宿制学生生活补贴、异地开发扶贫试点、卫生与计划生育。

第八条扶贫专项资金要坚持按项目完成进度拨款。

扶贫攻坚乡编制的总体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安排项目,不得留有缺口;

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落实资金来源。

扶贫攻坚乡5年总体规划报经县扶贫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扶贫领导小组逐级上报上级扶贫领导小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攻坚乡的总体规划需分别报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水利水电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地州市扶贫领导小组审批,省级对口包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九条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对挪用或拉用资金,不及时就位的,改变资金用途,将扶贫专项资金用于与贫困乡解决温饱、与扶贫规划建设内容无关项目的,对口包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有权扣减相应资金,甚至停止拨款。

第十条项目论证、审批后,对因工作失误导致财政扶贫专项资金没有及时下拨到位,影响了扶贫攻坚效果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扶贫专项资金是各级政府为扶贫攻坚设立的扶贫专款,各地及各部门不得因为有了扶贫专项资金而调减对攻坚乡正常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建立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

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责任制,省政府授权省扶贫办、省农业厅、省水利水电厅、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分别与包扶乡所在的县人民政府签订经济责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及扶持项目的目标;

对资金的管理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纳入《云南省扶贫攻坚目标管理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扶贫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有责任对扶贫专项资金实施监督管理。

五、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键词: 资金 扶贫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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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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