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院判决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被告人李德刚被该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该院还判处禁止被告人在两年内申领信用卡。据悉, 此案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德城区法院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3年前的初春的一天,德州市民李德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州城支行,以自己及其妻子的名义申领了4张信用卡。自2008年4月开始,李德刚先后持上述4张信用卡多次透支共计34 657.05元,后经农业银行多次催收,均未归还。今年7月,农业银行报案后,公安人员将李德刚抓获。随后,李德刚的家属替其归还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德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德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经归还了透支款项,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李德刚多次恶意透支信用卡,对他再次申领信用卡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限制。
此案宣判时,为确保禁止令的准确适用,防止被告人再次危害社会,法官当庭向其宣读解释了禁止令的内容,阐明了违反禁止令的后果。被告人李德刚当庭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