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员盗取客户信息伪造信用卡获刑
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应聘了超市收银员的工作,在从事收银员工作期间,该名男子利用工作便利盗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并伪造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及套现。
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信用卡诈骗罪,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在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2011年5月3日,当时只有22岁的董强持从网上购买的伪造的孙某身份证,假冒孙某的名义应聘济南市某某商业有限公司收银员岗位。在经过三天岗位培训后,董强于2011年5月6日起在该超市做收银员工作。在此之前,董强早已通过网络购买了磁卡数据采集器、银行卡复制器、秘拍摄像机、信用卡等作案工具,伺机作案。
董强利用做收银员的工作便利,多次使用磁卡数据采集器盗录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并偷窥、窃取客户交易密码,然后利用银行卡复制器,从磁卡数据采集器中复制客户银行卡磁条信息到其购买的信用卡上伪造信用卡。在伪造信用卡之后,董强就开始大肆刷卡消费级套现,给诸多持卡人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011年5月14日至5月27日,在这短短的十三天的时间里,董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山东省泰安市等地多次进行刷卡消费。董强共伪造他人信用卡35张,其中24张信用卡已伪造成功但尚未刷卡消费,已刷卡消费信用卡11张,造成11名被害人的信用卡被消费468 337.92元。其中,董强还刷卡购买了1 300克的黄金(金条)和一条重9.08克的足金项链。
历下区法院在审理之后认为,董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主审法官通过审理此案,提醒广大消费者,现在,很多人都不爱用现金消费,喜欢刷卡消费,但在刷卡的过程中,消费者的银行卡信息可能会被不法分子窃取。不法分子伪造客户信用卡并进行刷卡消费及套现,将给持卡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损失。广大消费者应尽量减少刷卡消费的次数,绝不能在不正规的经营场合刷卡,并在刷卡时保持警惕,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