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一男子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将银行卡租给他人,因对方未来得及支付租金,男子觉得自己可以“黑吃黑”,把卡内的涉案钱财7000余元套现出来,占为己有!结果案发后,男子因盗窃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已被刑拘。
12月2日,宁乡市公安局历经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得线索,辖区居民王某的银行卡因涉嫌诈骗被止付。询问过程中,王某先称卡已被盗,然后又称曾借给朋友养卡,自己并不知情。但是民警发现,王某所说的被盗时间与朋友讲述的养卡时间存在冲突,事情肯定没这么简单。
原来,王某以每月1000元的租金把卡租给了宋某,因宋某未来得及支付租金,王某觉得自己可以“黑吃黑”,把卡内的涉案钱财7000余元套现出来,占为己有。
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罪,宋某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已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惩戒举措:5年内不能使用网银等
全国各地密集开展银行卡出租、出售犯罪的打击行动。11月底,长沙公开曝光第二批纳入惩戒的930名“两卡”人员,其中包括642个涉案银行账户用户名单登记的自然人及法人,288个不良信用电话用户。
长沙市反电诈中心民警分析认为,参与银行卡租售的年轻人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少犯罪嫌疑人认为“只要不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就可以租给别人使用”,甚至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来钱快,不会被发现”,有的还会为自己找到了一份“无本万利”的兼职而沾沾自喜,最终为了几百元蝇头小利走上犯罪道路。
这些人员被纳入惩戒之后,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据介绍,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的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同时,有关部门将其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进行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
警方提醒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手机卡涉嫌违法犯罪,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信用惩戒也将给个人、家庭及工作带来极大影响。大家要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