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取款机内遗留有他人信用卡,竟4次从卡内取走现金8000元用于自用。7月7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麻新发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1年2月21日14时40分许,麻新发到横县某金融机构的自动取款机准备取款时,发现该自动取款机内有一张他人遗留的信用卡。麻新发见四下无人,于是分4次从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8000元用于消费。案发后,麻新发通过其家属退赔人民币8000元给持卡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新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发现他人遗留在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而持卡取款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主动退清赃款,犯罪情节轻微,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