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
目前,在征求意见期的一半以上,市场关注的焦点逐渐浮出水面。其中,信用信息的定义和信用调查范围的定义引起了最多的讨论。《办法》明确规定,以“信用信息服务、信用服务、信用评分、信用评级、信用修复”名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也将纳入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将更有效地监督当前市场中某些机构的“擦边球”行为。
实际上,这次发布的《办法》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大数据时代信用调查行业的一些新特点。随着金融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的定义、流通和交易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认识,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涉及个人信用报告的新产品和服务。国家金融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记者,市场上有一些机构“无牌”从事个人信用调查,但不受相应的监督。它们已成为法规之外的“第二征信”,并严重干扰市场规范发展。
“《办法》的规定更符合信用调查的实质。一些没有被称为'征信'但实际从事信用调查业务的数据服务公司被纳入监管范围,有利于监管。促进相关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更多。公平的市场环境更符合市场需求以及社会,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需要。”中国工商银行管理信息部总经理苏宗国在接受采访时说。
清除信用信息激活替代数据
“信用信息”的定义是“办法”的重点之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新规定将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并确定个人和企业的信用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履行等信息以及基于上述关于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信息均被视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并将其提供给信息用户的所有活动都是信用调查服务,必须包括在信用调查监督中。
以上信息主要是替代数据。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替代数据是除贷款信息以外的其他数据的统称。近年来,收集和使用替代数据来表征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出现的新趋势。
在《办法》发布之前,监管机构还明确表示了其对替代数据的重要性。在2020年12月举行的“长三角征信一体化”工作促进现场交流会议上,央行建议使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实质上是一项信用调查活动,需要包括在信用调查监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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