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这是继《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2014年)之后对信用报告业的又一严格规定。
日前,人民网经济民生采访部与中国互联网协会数字金融工作委员会联合举办了专题研讨会,邀请多位行业权威专家对草案进行深入讨论。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该意见草案在适应数字信用调查新时代,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弄清征信服务的定义和范围,积极探索分类和分类管理制度。
信用信息的范围有待进一步阐明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信用信息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和企业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债务、财产、支付、消费、生产经营、履行法定义务等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对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形成的分析、评价类信息。”
关于这个定义,会议上的一些专家认为,如果定义的范围比较模糊,以后的监督就不方便了,建议进一步澄清。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原副主任汪路认为,在上级法律没有明确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概念的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泛化信用”。汪路说:“影响信用的因素很多,但是影响信用各种因素的信息不能称为信用信息。征信是针对信用服务的。在明确界定信用调查业务的服务对象之前,信用,首先定义信用信息,这很容易引起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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