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花明天的钱,是不少当代年轻人的消费观。花呗、白条、信用卡,“门门”精通。信用卡只限本人消费使用,禁止外借,但在现实生活中,碍于面子将信用卡转借给他人使用而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23日,记者从荥阳市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将信用卡借给别人刷后引发的纠纷。
【案例】信用卡借给朋友刷,对方“不讲武德”拒不偿还
李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赵某借款,赵某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李某让其刷卡周转,李某收到赵某的信用卡后向赵某出具借条一份。
不过,李某刷卡消费后,只偿还了信用卡的部分款项后,便不再偿还信用卡的其他消费欠款,经赵某多次催要,李某仍未还款,赵某迫于无奈,先行垫付了所有李某刷卡消费的信用卡欠款,并将李某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赵某借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荥阳法院承办法官多次通知李某到法院处理案件,李某虽口头答应来法院处理问题,但是一直未出现,后迫于压力才到法院,达成和解,并与赵某签订和解协议。
然而,李某随后又没有按期履行,承办法官决定对李某采取强制拘留的措施,并当场办理了拘留手续。李某见到法官要动真格,这才慌了神,称愿意借款还给赵某,并于当天将全部欠款缴到法院执行款专户。
【疑问】信用卡借给朋友刷,能成为不还款的理由吗?上述案例中,赵某将信用卡借给了朋友,朋友刷了他的卡,拒不偿还,赵某代为偿还,这是必须的嘛?能否不偿还?
对此,记者查询了解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最新的一起判例:王某于2009年8月18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2×××07,王某开卡消费后,未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偿还信用卡欠款,截止到2020年7月6日已发生欠款共计23165.67元,该欠款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多次催收,被告王某未予偿还。
王某辩称,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了,现在找不到这个朋友,现在自己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希望能宽限到年底。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银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9909.78元、利息172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94.55元、消费手续费431.44元,共计23165.67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