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如果您的信用卡逾期不还钱,您知道要收多少利息和滞纳金吗?按照惯例,银行因“信用卡欠款”收取的利息及滞纳金年化率高达78%,而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年化率不得高于24%。这意味着,信用卡的利息及滞纳金年化率远远高于民间借贷利率。很多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有些消费者意识到了但选择了默认,习惯成自然。但也有人挺身而出,称这"天价滞纳金"是霸王条款。
去年底,四川成都高新区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滞纳金收取问题”的案件。当事人沙某某因欠款被银行告上法庭,银行要求他除付清欠款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但最终,法院却出乎意料地判决银行收取的滞纳金违法。这起案件因此被称为"信用卡滞纳金被否决第一案"。
关于这一话题,商务部特聘全国内贸行业专家、商务部电子商务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赵萍和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进行了分析与评论。
经济之声:二位怎么看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它的意义何在?
赵萍:我认为这个判决还是非常有意义的。首先,从银行与消费者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看来,很多消费者都觉得自己处于一个弱视地位。你在申请信用卡的时候,它向你提供你格式化条款,你就填上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具体的个人信息,然后就是签字同意,所以你没有议价的空间。此外,一旦发生逾期,到底应该如何处罚,银行从没给消费者一个准确的答复,而且在消费者申请信用卡时,也没有提醒消费者如果逾期要收多少,或许只在字特别小的格式化条款中提到,但是很多消费者都没有看。这一判决使得消费者和银行终于可以站在一个相对平等的平台上平等的去对话。第二,滞纳金可能也不会漫天叫价了。很多银行收滞纳金是言之有据的,它们经常提到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持有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或超额度用卡的行为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这一判决就会给滞纳金规定一个上限,也给银行一个约束。最后,现在很多银行发行信用卡都会通过采用各种奖励的方式来诱惑消费者申请信用卡,银行本身恶意发卡在先,所以在消费者不小心出现了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不应该把责任都推给消费者,所以这个判决也给了银行一个警告。
胡钢:法官确实从宪法的平等权的角度对此案进行了阐释,在银行和储户之间,显然是银行各方面的资源更为强大,长期以来,银行在向我们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也溢言虚美了某些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服务。因为从法律上来说,滞纳金应该更多是指行政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如果延迟支付应该纳的税或者按照法定要求应该交给政府的归费、关费,我要求收取滞纳金,一般的商事合同只能叫做预期付款违约金,所以从这个措词来看,我们就能看出过去计划经济的阴影。另外,实际上这个案件不大,但法官在判决过程中从多个维度进行了阐释。我们国家在银行业的利率管理上,是由央行推出基准利率,然后再进行上下限的幅度管制,由于现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上下限的幅度可能会增大,但是我们真心希望这样一个判决能够起到示范引领的作用,从而使得我们中国的信用卡服务能够走向规范化。
成都高新区法院2015年的11月12号作的判决书显示,中国银行成都高新区支行起诉沙某某,称沙某某2013年9月4号申请了中国银行的白金卡,共欠款37万5000多块钱,要求沙某某支付欠款以及利息、滞纳金。成都高新区法院支持了银行的一部分诉求,判决沙某某支付中国银行至2015年6月8号截止的37万5000多块钱的欠款,并且支付从2015年6月9号起的利息。利息没有按照银行的诉求收取,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书最后小节称,相关的职能部门规定了信用卡收取滞纳金以及预期的利息,这些规定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脱离法律体系进行解读。据此,成都高新区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以及按照24%的年化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经济之声:应该说判决书上写得是非常详细、明白的。法院在银行收取高额滞纳金的诉求上为什么给予了不支持的态度?信用卡在收取高额利息包括滞纳金方面的措施是否会有所改变?
赵萍:首先,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案例中有所提及,从而让人们意识到未来银行和消费者必须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上。另外,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加强银行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的业务风险。它要维护的是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用户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银行也使用这条法律。它是部门规章,它并不只是为了保护银行的利益,实际上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持卡人的利益,使得双方能够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实现二者的合作共赢。而且法律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以及其他当事人都应该遵守这一法律,所以正如该判决书最后一个小结说,不能任由商业银行自己单方面片面的解读这个规定。因此,未来一旦再出现类似与逾期相关的法律判决,这一判例可以给其他司法诉求提供更多的参考。
经济之声:其实近年来,因为逾期不还钱而被银行起诉、因恶意透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持卡人人数一直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数据表明,信用卡诈骗案件数量目前居金融犯罪案件的首位。成都这起案件的判决,为什么重新引起了大家关注?争议究竟在哪儿呢?
胡钢: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其实一直强调金融业对我们整个经济起到的命脉作用,所以对于银行业的保护是前所未有的。另外,保护金融消费者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而人民法院只是参照,所以它可以按照这个执行,也可以不按照这个执行。所以这份判决书没有机械的去套用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一部门规章,而是更加强调上位法,例如宪法、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因此,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整个司法系统在不断进步,并充分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所制订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精神。未来商业银行法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因为我们的商业银行法对于银行和用户之间的关系调整依然没有达到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高度。
赵萍:这主要还是和我们国家现在消费信贷发展,特别是持卡用户的快速增长有着密切关系。央行发布的2014年的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的报告显示,截止到2014年年底,我们国家的信用卡已经累积发行了4.55亿张,例如在北京、上海,人均持有信用卡的数量达到1.7张和1.33张,所以这个案件的判决可以说和每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此外,这一报告还显示,2014年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信贷总额是357亿元,同比增长了41.97%,其规模非常庞大,增长速度也非常快。因此这样一个案件的判决就引发了更多人的关注。另外,这一《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1999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已经远远落后了,所以我们有必要及时的对其进行修改和修订。
经济之声:目前,一些银行信用卡逾期还款仍要全额计息,比如说,我消费了50000元,还了49999元,只差一块钱没有及时还款,那么银行追究我的违约责任,应该是基于1元钱,但现在是整个的消费额度,这是不是霸王条款?
赵萍:我认为肯定是一种霸王条款。首先,它是格式化合同,是不可以商谈的,在一般情况下,它应该更有利于弱势的一方,提供格式化的这一方不能单方解读,但是实际情况却是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我认为这肯定是霸王条款。
法院的这份判决书长达8500多字,说理部分就占6700字。其中一些内容是对复利和滞纳金的计算,此案中,单滞纳金,每年已经达到60%。不到半年,应还利息已经达到年利率90%。累计两年,年利率将达到122.37%。按照信用卡申请合约约定计算,10000元半年后需还款14591.43元,年利率已超过90%。由于以复利计算,再往后,年利率还将利滚利地增加,无上限。
经济之声:滞纳金作为督促持卡人及时还款的一种手段,是非常必要的,但它有没有一个合理的范围?能不能无限制地收取?其他国家通行的做法是什么?
赵萍:滞纳金实际上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收取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本身具有行政属性,它就有收滞纳金的权利,但是在改革之后它们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了,它们与消费者是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它是没有权利去收滞纳金的。同时,逾期之后消费者需要支付高利息,其实高利息本身就是对消费者逾期或违反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取滞纳金。
经济之声:自1985年我国国内第一张信用卡发行以来,我国信用卡业务走过了快速发展的三十年。但为什么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关于信用卡的专门法律?如何解决法律滞后的问题?
胡钢:信用卡的问题确实比较多,但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建立起法定的拒付制度。银行本应承担的最高的信用中介的职能没有发挥出来。目前在欧盟或者美国,只要信用卡的持卡人说信用卡被盗刷了,承担举证责任的就是商家,所以欧美没有使用所谓的数字密码,而是签字,因为我们数字的安全性是非常低的。因此,关于信用卡的立法,我们首先要强调银行本身的信用中介的职能,要把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到商家。另外,法律应充分体现消费者的拒付权利,同时,盗卡的举证责任也应该在银行或信用卡公司,而不是都扔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