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在一家饭店宴请朋友,买单时才发现披在椅背上的上衣口袋被人拉开,钱包被盗,放在钱包内的信用卡已被人在两家商场盗刷16280元。由于无法追回损失,袁先生以饭店未尽到安保义务,两商家未尽到审核义务为由,将他们分别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日,三场官司都有了结果,袁先生未能告赢饭店,而另两场官司他都赢了,共获8000余元的损失赔偿。
就餐时钱包被窃,信用卡遭盗刷
2010年1月19日傍晚,袁先生到位于南京草场门附近的徐州食府饭店宴请朋友,走进饭店后由于感觉空调效果不错,于是就将上衣外套脱下披在椅背上。这顿饭袁先生和几个朋友吃了两个多小时,很是开心。宴请接近尾声,袁先生决定起身买单,当他拿起披在椅背上的外套欲取钱包时,却吃惊地发现衣服内侧的口袋拉链被人拉开,钱包不翼而飞了。尴尬之余,袁先生当即向饭店服务人员反映,征得袁先生同意,服务人员为袁先生报了警,随后又拨打建设银行的服务热线,为袁先生的信用卡挂了失。尽管袁先生事后反应速度不慢,但还是晚了一步。经查,挂失前他的信用卡已被人盗刷了16280元,这其中含被取现金2000元。
事后袁先生发现,窃贼使用他的建行信用卡消费,一起发生在鼓楼区大西洋皮草行,一起发生在荣氏商贸公司,两起消费的时间分别为7时43分和8时25分,消费额分别为6280元和8000元。两起交易单据上的签名,与袁先生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在书写习惯及笔画上,存在一眼就能看出的差异。
警方立案后一时间尚无法破案,于是袁先生就找到徐州食府的相关人员交涉,认为他们没有对顾客的财物尽到安保义务,当天的监控录像也成了聋子的耳朵,故要求他们赔偿损失。徐州食府方面认为袁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与己无关,责任在袁先生自己,所以不愿承担任何责任。袁先生又去找窃贼刷卡消费的两商家交涉,但依然得不到满意的结果。
索赔不成告饭店、商家主张权利
请朋友吃顿饭,居然被窃贼弄走近20顿的饭钱,袁先生越想越窝火。一家家讨说法遭拒后,自认为有理的他分别将饭店和两商家告上了鼓楼区法院,三起官司一起开打,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损失。三起官司中,袁先生最想赢的莫过于被告饭店,因为在他看来饭店没尽到安保义务才是惹祸的根。
袁先生起诉饭店的理由是:作为经营方的被告饭店,对顾客的财产安全有基本的安保义务,但当日被告没有开启店内安装的监控录像,且未向原告及朋友提供罩衣的椅套,故其未对顾客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导致原告钱包被盗,信用卡被人刷卡消费16280元。至于状告两商家,袁先生认为他们作为银行的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核义务,未对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与盗卡人消费签名进行审核,即让盗卡人进行了消费支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面对袁先生的起诉,三被告均不认为己方存在过错,更不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案件审理中,被告徐州食府辩称:首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信用卡是在被告处丢失。其次,原告与被告之间系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财物保管关系,故被告没有义务为原告保管私人财物。再次,我国法律对安保义务仅有人身损害的规定,没有财产损害的规定,即便后者援引前者的规定,其对安保义务人的要求程度也较之前者要低,且被告处有警示标志、摄像头。原告结账时发现钱包被窃,被告得知后立即为其报警并联系银行为原告的信用卡挂失。据此,被告已对原告尽到了基本的安保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两被告商家针对原告的起诉,其辩解理由类似,他们认为未对原告实施任何财产侵害行为,收取原告用信用卡支付的购物款属正常商业行为,被告已依商品经营惯例交付对价商品。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核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码才导致损失发生,责任在于原告,损失自然应由其本人承担。
由于原、被告间分歧过大,导致法庭调解均以失败告终。最终,法院对袁先生的三起诉讼作出一审宣判,结果是袁先生告赢两商家,共获得8000余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