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路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某银行信用卡中心报案:2011年3月至今,客户刘某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1万9千元,在对其催缴的过程中,刘某称信用卡的使用人是陈某。接报案后,经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展开调查。经查,2011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陈某因购买大货车而欠债累累,于是诓骗他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了多张银行信用卡,并恶意透支12万元。2012年3月26日,民警将陈某成功抓获。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男,34岁,玉田县人)对2011年以来,利用刘某等6人的名义办理6张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现金12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示:
持卡人刷信用卡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警方提醒,为了防范他人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不要给别人,卡的密码更不能示人。此外,银行也要强化风险防范工作,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水平,消除技术防范盲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