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岁末将至,随着消费热潮的来临,一些银行也纷纷配合调高信用卡用户的透支额度。但是,信用卡消费热潮的背后,并非如其表面看起来那么光鲜亮丽。昨天,记者在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该院审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达到三十余件,是前一年的3倍。为此,该院特地制作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发给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其中详细分析了当前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并建议银行采取严格措施防范信用卡诈骗。据悉,这是南京法院系统首次就防范信用卡诈骗向银行业发出司法建议书。记者发现,这份司法建议书中的内容,对普通读者理性用卡良性消费,也不无提醒作用,记者特地将一些典型案例挑选出来,并请法官进行了解读,以飨读者。
特点一:申领信用卡几乎没门槛
【典型案例】
陈某,男,41岁,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至2011年间,陈某使用其四张信用卡消费或提现,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2802.57元。
曾某某,男,35岁,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某橱柜南京代理处安装工。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间,曾某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分别向多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46990.22元。
【法官解读】信用卡申领手续混乱、过简。持他人身份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便可轻易申领,低收入、无收入群体亦可轻易办理,申请人地址、电话,担保人地址、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基本无保障,使审查不严、门槛过低成为信用卡发行的标志性特色。
特点二:高学历和瘾君子享有同样额度
【典型案例】
一、刘某某,女,43岁,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吸食冰毒被行政拘留10天。2008年8月以来,刘某某持本人身份证先后在三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后用于取现或消费,共计欠费本金人民币27565.38元。
二、邝某某,男,27岁,大学文化,某贸易公司职工。2007年3月以来,邝某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用于消费或取现,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93017.26元。
【法官解读】在办理这两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银行在发行信用卡过程中,存在透支权限设置死板的问题。以上两案件中的被告人,持有某银行发行的同种信用卡,虽然两人学历悬殊,个人背景也有较大差异,显然属于不同人群,然而,银行竟为他们设置了相同的信用额度,这为无力还款人及低还款能力人提供了高额透支的可能。
特点三:超额透支权限开放方便了恶意透支
【典型案例】
纪某,男,37岁,无业。2006年至2011年1月间,纪某使用其名下的八张信用卡,在多处银行网点提取现金或进行个人消费,超额透支本金高达人民币17万余元。
【法官解读】超额透支权限开放为恶意透支提供了方便,纪某是低收入人群,然而,他们却能透支十几万之巨,超额透支给恶意透支打开了更宽广的透支门户,客观上逐步将透支者引入更深的无力还款的深渊。
特点四:透支利息计算混乱既害银行也害卡奴
【典型案例】
朱某某,男,36岁,高中文化,无业。2008年6月以来,朱某某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采用从ATM机取现及透支消费的方式,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61062.93元。案发后,朱某某亲属代为退赔上述银行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81739.4元。
【法官解读】银行发行信用卡存在透支利息计算标准混乱不统一、不透明的问题。各银行对透支利息、罚息等银行收入计算标准不一,客观表现为利滚利的复利计费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实践中,因复利的普遍存在,司法机关往往无法确定精准的犯罪数额(本金和法定的利息),故惯常采取按透支本金额计算信用卡诈骗数额,结果是银行的自利行为使其自身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决定了追讨数额也仅以本金计算,同时高额的利息也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透支人的还款心理。
法官建议严格申办程序加强透支管理
对于以上几方面问题,建邺法院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是要严格信用卡申办程序,实行实名申领制,禁止持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信用卡。其次,在透支限额和超额透支限额管理上,根据不同人群做相应设定,还应建立信用卡信息共享制度,针对不同人群设定信用卡申领数上限,并全面改良催收方式,明确统一的透支款利息等。
法官还特地建议,应认真研究持卡人的透支心理,统一各银行的复利、罚息、超限费的计费方法、标准。高额的透支利息往往与透支款本金数额相近或超出,极大压制了透支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积极性,应当适当考虑透支人的还款心理,建议予以合理调整。
建议书发出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回函中对建邺法院的司法建议表示了感谢,并就法院的建议分别进行了答复,表示建邺法院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将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向辖区内银行机构推广这些建议中的具体做法。(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