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申请办理ETC透支卡时,居然有银行职工见到了在其中的盈利室内空间,借审批透支卡的权利贪污受贿。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贵阳银行两名员工帮助外包人员审核通过ETC信用卡,合计获取近10万元返点好处费的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据判决书披露,2018年6月8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浪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阳银行ETC项目服务外包合同》,遵义地区外包人员即被告人穆某某在与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与该行员工即被告人肖某某相熟。
2018年10月,穆某某发现办理ETC信用卡的人员较多,有利可图,遂与肖某某商量,由肖某某帮助审核通过信用卡,其按办理信用卡额度3%~5%给肖某某返点。
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期间,穆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给肖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512万元。
穆某某与肖某某在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因存在违规操作情况,肖某某的银行工号被停封。
于是二人2018年11月找到贵阳银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穆某某承诺以办理一户ETC信用卡支付30~50元好处费,请吴某帮忙审核通过信用卡。
2018年11月至12月4日穆某某某根据支付宝钱包和肖某某某付款给杨某辛苦费总共RMB1.94万余元。公诉行政机关觉得,被告穆某某某为牟取不正当性权益,给与银行工作员以财产,金额较大,其个人行为已触犯《中华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要求,要以对非国家工作员行贿罪追责刑事处罚。而肖某某某作为贵阳市银行遵义市支行职工,不但协助穆某某某审批根据透支卡来扣除辛苦费,还要违规行为被查状况下,寻找贵阳市银行赤水分行职工杨某再次非法行为。被告肖某某某在信贷业务主题活动中,不法私收他公共财物,为别人牟取权益,金额较大,其个人行为已触犯《中华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要求,要以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追责刑事处罚。提议被判被告穆某某某、肖某某某各刑期8月至10月。贵州省遵义市遵义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裁定被告穆某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员行贿罪,被判刑期8月,并罚款RMB6万余元。裁定被告肖某某某犯非国家工作员贪污罪,被判刑期8月,勒令追讨被告肖某某某非法所得RMB85120元,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