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5张信用卡使用,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明办理信用卡供个人消费使用但按期还款的案件进行宣判,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7月到2010年8月间,李某利用张某的身份证信息和帮宋某等四人办理泰山进山证过程中私自留存的身份证复印件,冒用五人的身份证明办理5张信用卡,个人消费时多次套现使用,并按时还款。庭审中,李某非常悔恨,称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利用上述方式办卡消费,只要按期还款就没事,不会给他人和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根本没想到会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积极缴纳罚金,且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对自身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的保管,不要将身份证借给他人使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将身份证复印件交予他人,也应在复印件的正中间注明该复印件只用于办理哪些业务,他用无效。同时,银行也要严格信用卡办理的审核、审查程序,让犯罪分子没有漏洞可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