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司机在车站捡到一张卡,起初以为是张公交卡,仔细一看竟发现是张银行卡,而卡套内还附有六位密码。碰到这等“好事”,公交车司机赶紧叫来同事,同事又叫来朋友,三人一番商议后直奔银行,取走卡内5万元现金。可令三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摊上事儿了”:他们的行为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2015年2月9日一早,酒泉市肃州区的老林进城给妻子看病,身上带了一张存有7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这张卡是乡亲老荣借给他的。上午11时,老林发现银行卡不见了,以为忘带卡的老林随即给老荣打电话,老荣称他找一找再说。中午12时50分左右,老荣的手机上接到短信提示,银行卡上的7万元有5万元被人分两次取走了。于是,老荣赶紧打电话告知老林,银行卡丢了,并打电话到银行客服锁了银行卡。“救命钱”丢了,惊出一身冷汗的老林,匆匆忙忙赶到派出所报案。
很快,警方根据视频监控,锁定在银行取款的犯罪嫌疑人阿宽以及在路边开车等候的阿健,并迅速将二人抓获归案。案件审理中,阿宽和阿健对于捡卡取款一事供认不讳,但提出银行卡并非其二人所捡,而是另有其人,取款一事也是三人商议所为。根据阿宽、阿健提供的线索,办案机关将嫌疑人阿华抓获归案。在诸多证据面前,阿华承认与阿宽、阿健商议取款一事。
原来,阿华和阿健均是酒泉市的一名公交车司机。2015年2月9日10时许,阿华在酒泉市肃州区电信大楼公交车站捡到一张卡,起初阿华误以为是张公交卡并未留意,而在闲暇时一看,却发现是张银行储蓄卡,而且卡套内还附有该卡的密码。好奇心作祟的阿华经查询得知卡内有现金7万元。于是,阿华将捡卡之事告诉了同事阿健,阿健又联系了朋友阿宽,三人密谋后将银行卡内存款取出据为己有。
案发后,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阿健、阿宽、阿华起诉至肃州区法院。2016年4月15日,肃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阿健、阿宽、阿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查,三被告人虽对分赃金额说法不一,但不否认冒用他人银行卡取款挥霍的事实,其分赃金额不影响犯罪构成。据此,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阿健、阿宽、阿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说法:捡卡取现 为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如果在路边拾到一张附有密码纸条的银行卡,你将作何选择?取走现款一走了之,还是把银行卡上交相关部门?
酒泉市肃州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表示,“既高兴,又害怕”是不少犯罪嫌疑人捡到银行卡时的普遍矛盾心态,最终“见钱眼开”,他们选择铤而走险,而犯罪嫌疑人给自己的托辞是,“银行卡是捡的不是偷的,因此取钱最多算不道德,谈不上犯法。”办案检察官表示,“捡钱不还”和“捡卡取现”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捡卡取现”的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信用卡”是广义上的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另外,根据《刑法》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于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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