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将信用卡转借给他人造成欠款,银行一纸诉状将持卡人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归还透支的本金及利息等,近日,上海一中院终审支持了银行的诉请。
据了解,2009年7月,李女士向银行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之后李女士把信用卡借给同事郑某使用。郑某透支1.5万元后既不去银行还款,也不向李女士还款,并且在当时失踪。随后李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对郑某信用卡诈骗案实施立案,另一方面,银行就该笔款项向李女士进行催讨,但李女士认为该笔款项应由郑某归还,双方协商不成,银行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请,但持卡人李女士不服继续上诉。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银行与李女士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李女士应当对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债务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并约定李女士不得将卡借给他人使用,李女士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约定。对郑某使用信用卡形成的欠款,银行有权要求李女士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在开卡过程中通常都会将禁止出借的条款写进合约,并约定因借用产生的所有损失都由持卡人承担。这样的条款符合信用卡本质,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也可以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在申请人阅读并表示同意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借款、还款关系,存在于银行和开卡申请人即持卡人之间。即使持卡人将卡借给他人使用,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存在于持卡人和银行之间,仍需由李女士向银行还款。但李女士向银行返还欠款后,可以向郑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