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原系闺蜜,被告李某因经营美容院需资金投入遂向原告刘某借款,原告刘某鉴于多年闺蜜情,不仅出借26万元现金给被告李某,并将自己名下两张信用卡交被告李某使用长达两年之久。然而,受今年疫情影响,被告李某的美容院生意日益惨淡,入不敷出。原告刘某不断收到信用卡逾期还款提示,在得知被告李某的“创业遭遇”后,积极想办法筹款将逾期欠款还清,与此同时,使自己背负巨大的压力。之后,原告刘某一直与被告李某商量还款事宜,俩人从一对无话不谈的闺蜜,关系掉入了冰点,但让原告刘某万万没想到的是,被告李某突然“人间蒸发”,美容院也人去楼空,原告刘某索债无门,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刘某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数次向李某农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25万元。另,刘某将其名下浦发银行及中信银行两张信用卡交由李某使用。至2019年6月8日,经双方结算,李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李某因经商缺欠资金,今向刘某借到人民币贰拾陆万零仟零佰元整(¥:260000.00元),利息为月利率3%。该笔借款本人在此借据上签字时,已经全额现金收取。借款人:李某2017年11月11日”。当日,李某将上述浦发银行及中信银行信用卡退还刘某。
裁判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共计向李某转账25万元,并将其浦发银行及中信银行信用卡交由李某使用并还款。双方于2019年6月8日结算后确认李某尚欠刘某借款本金26万元,该款实际系双方经结算后本息合计的金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据此,刘某要求李某偿还其借款本金26万元,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因本案受理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所确定的计算标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刘某与李某在借据中约定借款利息标准为年利率36%,现刘某要求李某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利息起算点,刘某自认在出借案涉借款时扣除部分利息,26万元本金系刘某与李某于2019年6月8日结算后的金额,刘某主张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利息,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李某应当自实际出具借条之日即2019年6月8日起支付借款利息。
法官析法
如今生活水平高了,同时社会压力也大了,尤其对于许多年轻人来说,创业没有原始资本的支持,借钱就成为非常普遍的事情。谈起借钱,通常都会想起身边的亲戚朋友,但有时你认为的好朋友、亲闺蜜,或许就是给你下套的人。一旦友谊沾上金钱,往往就会变味。为此,面对信用卡贷款、账单分期等多种消费场景,大家切莫大意。本案并非个例,朋友之间借款,务必保持谨慎,避免被“杀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