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反映
想不到遭遇不良信用记录
我被一件烦心事深深地困扰了,向你们求助,看能否帮帮我。去年10月份,我在铁西区购买一处67平方米的商品房,这对我这个26岁的小伙子来说,可以说即将实现我人生中第一个理想──拥有自己的住房。在母亲和亲戚的帮助下,我交付了8万多元的首付,随后就等着开发商给我提供相关材料,我好办理商业贷款。
但是让我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银行拒绝向我提供贷款,并称我有不良信用记录。我细细地回忆才想起来,大约是在三年前,我在单位推荐下办了一张信用卡,在一次聚餐中我从信用卡中划走了300多元的餐费,之后由于疏忽我竟然忘了还款!至此,我就有了不良信用记录,不能贷款买房,而依我的经济能力根本不能一次性付款买房。
由于我的疏忽造成了恶果,但是银行部门是否应该给我善意的提醒?
皇姑区读者 小高
记者调查
信用记录应多征求意见
小高的遭遇令人痛心。如今个人信用记录宛如居民的经济身份证,正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人们要买房、买车或者刷信用卡都得要信用,银行在审核个人信用卡或信贷申请时,已将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是否发卡或放贷的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大多数市民对个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并不十分在意。记者在某银行的一份调查中发现,33%的人对个人信用档案的作用不了解,49%的人不清楚什么行为属于不良信用信息档案;93%的人认为银行有责任提前告知信用不良者相关后果,83%的人表示最担心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黑名单。
在调查中,市民张先生说他差点遭遇一次信用危机。他在某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在用户消费后未能提供手机短信和银行账单信息提醒还款,由于事务繁忙有一次消费金额就忘记还了,好在多日后想起,才避免信用失信。市民建议,银行部门对个人信用记录在记载前,应该多征求意见。
专家建议
银行应尽到告知义务
面对信用记录对个人的经济生活有如此大的影响,有专家建议,银行在将不良记录提供给征信系统前,应建立善意的确认制度,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客户,给客户提供异议和申辩的机会与渠道。诸如来信中小高的遭遇,如果银行部门进行善意的提醒,小高断然不能为区区的300元而葬送自己的信用钱程。像被人冒用身份证而产生的信用卡欠费记录、因电信部门之故导致的用户话费拖欠等,都应该进行恶意和并非恶意区分。还有的专家建议,既然信用记录在人们的生活中起到这么重要的作用,就应该给予不良记录者改过自新的机会,现今不良信用记录最长保留期3─5年的做法未免有些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