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活生生的案例,
是一个极易发生在自己家人身上的真实故事。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孙女士在A银行办卡点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但一直未收到该卡,便电话联系办卡人员询问情况,办卡人员回复孙女士:有人在使用该卡消费,不需孙女士本人还款。孙女士心存疑惑,但后来发现信用卡虽由他人使用,但信息显示能按时还款,便放松警惕,未予深究。
2016年12月1日,该卡消费1900元后不再还款,形成逾期,A银行向孙女士催收。孙女士联系办卡人员要求其还款,但办卡人员手机已停机失联。孙女士随向A银行及该行信用卡中心反映,A银行答复该办卡人员已离职,无法联系。
2017年4月25日孙女士投诉要求A银行追究办卡人员责任,还款销卡,消除由此给自己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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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
经A行信用卡中心调查后反馈:孙女士于2014年8月办理信用卡一张,申请资料齐全并经本人签字确认,银行通过致电预留的手机号码,联系核对客户个人信息后,系统审核通过。
该卡于2014年8月19日通过前置官网方式进行激活,激活时通过申请表预留的手机进行了动态密码验证。
经查实,孙女士反映的信用卡实际使用人并非A银行办卡人员而是负责介绍客户的办卡中介。申请表预留手机为孙女士本人手机,单位信息(孙女士实际无工作单位)为中介人员帮助填写,卡片邮寄地址为单位地址,客户最终对于所填写的资料进行签字确认,并且对该信用卡的激活和前期使用都知悉。
A行信用卡中心认为客户孙女士虚假申请信用卡,存在欺诈行为,所反映的办卡工作人员冒用其信用卡的情况不属实,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责任应由客户本人承担。
孙女士则坚称自己所投诉的是事实,A银行应承担责任。
专业的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三)规定:“营销人员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四十一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申请人开展资信调查,充分核实并完整记录申请人有效身份、财务状况、消费和信贷记录等信息,并确认申请人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
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根据总体风险管理要求确定信用卡申请材料的必填(选)要素,对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选)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他人代办、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不得核发信用卡。”
本案例中,孙女士并无工作单位,无固定工作,是由中介代填,但A银行信用卡中心未审核出问题,信用卡的办理和审核工作存在漏洞。
2、《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
小心了!信用卡被他人冒用,活生生刷走1900元?
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第五十九条规定:“持卡人出租或者转借其信用卡及其账户的,发卡银行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其处以1000元人民币以内的罚款(由发卡银行在申请表、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事先约定)。”
信用卡的出租、转借行为给金融监管带来极大困难,易引发信用卡洗钱、套现等金融违法行为。
本案例中,孙女士知悉并默认其信用卡被他人的激活和使用,其行为应属于转借信用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案虽不发生在我们身上,
但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要加强发卡环节的风险管理,尤其对于信用卡的办理和发放,要严格资料审核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
2、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时,应当强化风险意识,充分了解信用卡使用知识,仔细阅读信用卡领用合约,严格遵守合约及相关金融法规,不得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承担信用卡出借、出租、出售后的法律责任,一旦产生信用卡债务纠纷,持卡人将面临财产损失和产生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