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代偿“养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某返还原告钟某5万元,驳回原告钟某要求被告何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何某因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没有钱还款,要求原告钟某帮其“养卡”,即由原告钟某将现金存入被告何某的信用卡账户,使被告何某信用卡的额度恢复,然后原告钟某再使用以自己名义办理的POSS机通过虚拟交易的方式取出现金。
如此以来,被告何某的信用卡账单顺延至下个月,原告钟某存入该信用卡的现金也取出来,原告钟某代还信用卡欠款1万元,收取服务费150元。
原告钟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被告何某的信用卡账户存款5万元,但因被告何某的信用卡账户被银行锁住而不能取出现金。被告何某于2018年3月1日向原告钟某出具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案外人雷某以见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
法院认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钟某与被告何某恶意串通,利用虚拟交易套取信用卡现金,损害银行利益,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何某取得的5万元应当返还给原告钟某。又因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银行的利益,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故原告钟某要求被告何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