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恶意透支后,故意更换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拒不按期还款。日前,浙江省丽水龙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应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据了解,2005年2月,应某某向中国建设银行龙泉市支行申领了一张龙卡汽车信用卡。2006年2月26日,应某某以类似的方式向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申领了一张金穗贷记卡。应某某领到信用卡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在ATM机和POS机上进行取现和透支消费。
截止2012年6月,应某某利用龙卡、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共计34379.51元。透支款项主要用于舞厅唱歌、购买礼品及住宿等。为躲避债务,应某某透支后逃匿外地,改变通讯地址,变更通讯电话以逃避银行催收。后经中国建设银行龙泉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泉市支行,采用电话、上门、信函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应某某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龙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信用卡大量透支,透支后逃匿外地,变更联系地址和通讯电话以逃避银行的催收,且经发卡银行三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