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使用信用卡为方便,谁料有人方便了自己,却因不及时还款锒铛入狱。近日,因为犯信用卡诈骗罪,包头一男子被判2年有期徒刑。
2013年3月份,家住达茂旗的阿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达茂旗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尾数为3044的惠农准贷记卡。此时,阿先生正在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但是因经营不善负债高达170余万元。
阿先生在明知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仍于2014年11月14日,使用该惠农准贷记卡在达茂旗农业银行恶意透支69996.07元,该透支款于2015年1月13日到期后,至案发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
阿先生恶意透支该惠农卡的款后,于2014年底,在未通知发卡银行的情况下,离开户籍所在地达茂旗,同时更改了联系方式,与妻子一同前往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乌里雅斯太镇打工居住。
中国农业银行达茂旗支行通过担保人和其他形式多次向阿先生催收透支款,阿先生以为自己只要坚持不回家,银行也拿自己没办法。谁料,很快,他得到消息,自己可能因为这件事涉嫌犯罪了。
近日,达茂旗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阿先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惠农准贷记卡款项,到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不按时归还,骗取被害人中国农业银行达茂旗支行人民币69996.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作出了从轻处罚。
最终,阿先生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法院对阿先生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法官提醒,信用卡已被广泛用于人们日常生活中,信用卡的使用为广大群众消费和接受各类服务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但是,应该明白信用卡的办理是以持卡者信用为先决条件,使用信用卡必须诚信守诺,更不能有违法占有的心理。否则,就会像本案阿先生一样,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还大量透支准贷记卡款项,本人受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归还,透支后又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阿先生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受到法律的惩处。该案的宣判也为广大信用卡用户提出警示,大家使用信用卡必须诚信守诺,在支取、消费或者接受服务后,要如期全额归还,避免侥幸,要争取作一名知法守法、诚实守信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