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被一则新闻刷屏了,“学生莫名被办‘18’张信用卡……”
在自己全然不知的情况下,一名博士生赵先生被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并且造成了信用卡逾期,买房办贷款也受到了影响。
其实这样的案例并不在少数:
在陕西商洛学院,3000名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中国银行商洛分行办理了信用卡。编号1-3000的序号表上标注着“商洛学院学生清单”字样,内文清楚的写着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所在学院名称,名单最后一页有“以上人员为我学院大学生,人员身份真实有效,且经我院批准可办理信用卡。人事部门或财务部门公章”字样。
在广西玉林,一所中职学校以发放助学金的名义,为学生集中办理需要收取高额年费且几乎没有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学校老师表示,当年,向学生解释过,所办理的银行卡,每年需要消费5次,可以免年费。不过这位钟老师说,当时学校也不知道这就是信用卡。最终,造成学生们背负了不良信用记录。
这样的案例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那么有一连串的问题需要思考,作为学生能办下来那么多信用卡吗?学生能办的卡有哪些?赵先生的信息是怎样泄露的?谁“帮”赵先生办的卡?银行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对于学生办理信用卡有着较严格的规定,从以往的“校园贷”“裸贷”等事件中可以看出,学生人群对于信用卡的需求是非常旺盛的,作为学生,可以办理针对学生的信用卡或者办理一张附属卡,这是正常的情况。
但这种个人批量办卡的情况绝对是不正常的,办卡信息从何而来呢?从赵先生以及其他案例中可以看出,个人信息很可能是泄露或者被他人利用了。按照规定,申请信用卡必须由当事人同意并且签字,才能够成功办理。而案例中的情况,明显就是被冒名办卡,一种是办完之后自己不知道具体情况,从而产生年费而逾期,一种是被冒名办卡,自己全然不知,通常还会产生逾期,对个人征信造成严重影响。
按照规定来看,如果本人没有亲自去办理,比如签字不是其笔迹,这种情形可以申诉不是自己的欠款,从而拒绝偿还,无需承担责任。银行应该承担审核不严、造成失误的责任。
银行除了对申请人进行常规的偿还能力评估,还要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真实个人情况,杜绝不知情被办信用卡这样的“被办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信用卡诈骗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作为普通持卡人,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从自身做起,比如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开通银行卡交易提醒、不随意丢弃刷卡消费ATM凭条、不轻易向他人泄露敏感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将磁条卡更换为芯片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