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到上海打工的妇女吕某非法持有多张他人信用卡后出售牟利,被警方当场人赃俱获。日前,上海黄浦检察院依法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其提起公诉。
2011年6月20日下午2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吕某前往肇周路1号的易买得超市,准备将其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11张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一男子。尚未来得及实施交易即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其随身携带的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11张。之后吕某被取保候审。
31岁的吕某仅有小学文化。自述到上海打工多年,目前靠摆摊谋生。她说准备出售的那些信用卡是去年以来陆续在西藏路一带的花坛和垃圾桶里捡来的。因为有人告诉她这种银行卡能卖钱,所以虽然知道捡到他人银行卡后应该交给银行或公安机关,还是自己留着了。但是不知道会犯罪,现在后悔也晚了。
承办检察官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刑法规定的“数量较大”。吕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已达到上述数量较大的标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鉴于吕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检察官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出了建议对其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检察官提醒:
捡到别人信用卡应当怎么做?有些人会认为捡到后只要不用、不出售牟利就没事,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只要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到一定数量,即使不用、不出售牟利,也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因此,提请人们捡到他人信用卡等遗失物,应及时设法交还失主,或者交给相关银行或公安机关。同时也提请卡主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以及妥善处理作废的银行卡,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