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越秀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继光(化名)利用信用卡诈骗导致多家银行损失本金共6万多元的案件在法院一审宣判,史继光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史继光原为甲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职员,2006年4月和2008年5月,其先后盗取了两名曾向其申办过甲银行信用卡的客户杨某、黄某某的身份资料,利用自己在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以及熟识银行业务的便利,冒用该二人的名义先后向甲银行、乙银行、丙银行信用卡中心分别申领得借记卡、旅游金卡和信用卡各一张。2008年5月28日,史继光假冒杨某的名义向甲银行信用卡中心办理得金额为8000元的小额贷款业务,并骗得甲银行将8000元小额贷款转至上述借记卡中,然后再持借记卡通过银行柜员机取现,造成该银行损失人民币8000元。同一期间,史继光使用上述办得的乙银行、丙银行旅游金卡和信用卡先后在广州以取现、到酒吧消费、购买首饰的形式进行恶意透支,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10010元和19720元。直至2010年5月,公安机关将史继光抓获。随后,公安机关还查清史继光在2005年10月至2007年1月,用以自己名义办理的另外两家银行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16026.36元和7052.51元。
对于自己的行为,史继光辩称并无恶意消费和非法占有的故意,冒用他人名义办理信用卡骗现、透支,是因为甲银行辞退了他,因而用此行为报复甲银行,且假冒杨某申领得的小额贷款,其中4000元用于捐款;自己名义的信用卡出现透支是因其2007年底失业、2008年经济形势不好导致无法还款。但一审法院认为,史继光辩称的报复甲银行的目的和捐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信用卡诈骗的定性;在银行对其名义的信用卡透支多次催还时,史继光采取变更联系电话的方式,使银行找不到其本人,可见其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不采纳其辩解,依法对史继光作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