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主观上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超越或者超限透支且经两次催收不还的行为。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如果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是经催收不归还,则不是恶意透支而是善意透支;如果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经两次催收后3个月内已经归还,则因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而不能认定为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重点考察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第一,行为人申领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第二,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
第三,透支款项时行为人的还款态度情况以及是否有逃避催收。
所以,也要从这三个方面规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