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禁不止,再现多起券商员工违规炒股事件。
近日,监管部门连续公布了3则有关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处罚。其中显示,某券商员工借用他人账户炒股,违法买卖股票,经过一番操作却亏损约75万元。更有证券公司副总控制弟弟账户买卖股票,最终遭罚没194万元。
券商营业部副总控制其弟账户买卖股票
遭罚没194万余元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证券从业人员刘延麟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经查明,刘延麟为证券从业人员。2009年7月至2019年7月刘延麟就职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投香港路营业部),担任副总经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刘某”证券账户在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由刘延麟控制使用,而刘某为刘延麟的弟弟。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某账户转入资金804.38万元,扣除账户内转305.08亿元,外部资金转入499.3万元。其中,刘延麟名下银行账号转入299万元(占比59.89%)。转出资金424.97万元,扣除账户内转305.08万元,外部资金转出119.89万元。其中,转入刘延麟银行账号83.6万元(占比69.73%)。
在上述时间段,刘延麟使用单位办公电脑、手机合计操作“刘某”账户交易合计1.17万笔,占委托交易的86.07%。“刘某”账户共交易47只股票,成交金额为7070.43万元,其中刘延麟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交易46只股票(占比97.87%),成交金额6354.58万元(占比89.88%)。
2013年9月26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刘某账户累计账面盈利107.94万元。按照刘延麟实际控制并使用刘某账户成交金额占比89.88%计算,其中归属刘延麟的账面盈利为97万元。
综上,刘延麟借用“刘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随后,刘延麟提出三点申辩意见,不过经审核,湖北证监局对刘延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刘延麟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刘延麟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97万余元,并处以97万余元罚款。
券商分公司副总通过近1500笔交易
最终亏损超40万元
无独有偶,5月25日,湖北证监局还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再现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股票行为。
该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帖花卫为证券从业人员。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担任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6月担任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总经理。
不过,“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先后由帖花卫控制使用。
从其证券账户的资金情况来看,“余某”账户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1月1日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共计41.85万元。“马某”账户在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8日银证转账转入资金共计230.36万元。该部分资金来源均为帖花卫向员工集资或其自筹资金。“余某”账户在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转出资金26.98万元,“马某”账户在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转出资金204.08万元,该部分资金去向均为帖花卫指挥控制。
“余某”和“马某”证券账户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18日期间由帖花卫控制使用。期间分别委托交易共计335笔、1159笔,合计1494笔。
不过,经过帖花卫的一系列操作,两人账户均发生不同程度的亏损,合计41.2万元。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10月31日,“余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1937.4万元,亏损14.9万元。2017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8日,“马某”账户买卖交易金额为2826.4万元,亏损26.3万元。
综上,湖北证监局认为帖花卫借用“余某”和“马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帖花卫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帖花卫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帖花卫处以20万元罚款。
券业人员使用多账户违法买卖股票
最终合计亏损约75万元
5月24日,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相关规定,对赵小伟、郭晓鸣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据了解,2011年1月至2019年1月,赵小伟先后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苏华路证券营业部、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国融证券扬州曙光路证券营业部任职。2015年5月至2019年1月,郭晓鸣先后在国融证券苏州干将西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大道东证券营业部任职。
涉案期间,赵小伟、郭晓鸣均具有证券从业人员的身份。
经查,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赵小伟、郭晓鸣共同使用荣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其中,赵小伟使用该账户买卖国电南瑞、保税科技等23只股票,总成交金额约450万元;郭晓鸣使用该账户买卖合肥百货、海特高新等37只股票,总成交金额约918万元。二人共同使用该账户实施的股票交易共计亏损16.68万元。
自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赵小伟使用6个账户,共计买卖东方财富、三丰智能等148只股票,总成交金额为2.6亿元,共计亏损约75万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小伟、郭晓鸣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