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群特殊的中介,他们为有套取现金需求的信用卡持有人和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持有人充当红娘,并从中获取好处费。近日,被告人吴某、蔡某、王某等11名为信用卡套现牵线搭桥的红娘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起诉。
该11名被告人均为泰顺县罗阳镇人,多为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绝大多数无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蔡某、王某等11人于2011年4月20日至5月10日期间,收集他人信用卡到泰顺县罗阳镇泰庆北路386号赖某某处和泰顺县罗阳镇泰景路286-290号翁某处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套取100多万至700多万不等的现金,从中赚取了300余元至2000余元不等的好处费。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蔡某、王某等11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悉,被告人赖某、翁某因使用POS机各套取现金5000多万已于今年1月19日均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蔡某、王某等11人为非法获取利润,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中,被告人王某某等9人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蔡某情节特别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