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家人有血光之灾,要以财物进行作法消灾。”家住塘厦镇的刘女士听信了所谓的“神医”,被骗走了信用卡。
盗窃团伙得手后即持信用卡在珠宝店刷卡消费,刘女士的丈夫廖某报案后,将珠宝店告上了法庭。后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分子,法院依法追加其作为被告,其家属代对廖某进行了赔偿,廖某才撤回了起诉。
以财物“作法”被调包
2010年10月12日8时许,刘女士在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附近,被“召召”等人上前搭讪,说刘女士的小孩会有血光之灾,要以财物进行作法消灾。随后,他们骗取刘女士将现金570元、一条价值3000元的黄金项链及刘女士丈夫廖某的银行信用卡包在报纸内,并骗取刘某将信用卡密码写在报纸上,之后趁刘女士不备,迅速将报纸调包。后与“召召”一伙的曹某持该卡在塘厦镇某知名珠宝店刷卡消费,购买了价值25725元的黄金手链一条。
当天,刘女士的丈夫廖某收到银行短信,得知其信用卡被人在珠宝店消费,于是立即报案。
骗子被抓既获刑又赔款
廖某报案后,发现盗刷人在信用卡消费存根单上签署的名字与其名字有一字之差。廖某认为,珠宝店负有审查消费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留置签名相符的义务,但明显没有尽到该义务,因此将珠宝店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25725元。
珠宝店抗辩称,廖某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他人,事发后又未及时到银行办理遗失止付手续,存在严重过错。在密码正确的情况下,珠宝店已尽到审查义务,无需承担责任。
与此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抓获了曹某,法院依法追加曹某作为被告,判决曹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曹某家属也代对廖某进行了赔偿。之后,廖某撤回了对珠宝店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