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信用卡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超前消费和“月光族”是时下很多年轻人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然而,看似潇洒的提前消费真的有那么好吗?
有的人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恶意套现,拒不还款,或最后一走了之,或想方设法采取不正当手段还款,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今年以来,福山法院就依法审结了多起信用卡诈骗案。
案件一:匡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案
2007年7月,匡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办理一张信用卡,2007年8月份被告人匡某某开始透支消费,至2013年12月开始逾期不还,中国银行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向其催收多次其均未偿还,之后匡某某离开福山区回到了江苏老家并变更了电话号码。截至2014年12月份,匡某某透支信用卡本金共计人民币44605.6元。由中国银行于2015年1月6日报案至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经审查烟台市公安局于2015年2月5日立为匡某某信用卡诈骗进行侦查。被告人匡某某于2015年8月4日12时许在上海市青浦区新桥村被抓获归案。
福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案件二:被告人刘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案
被告人刘某某在2015年3月12日以帮助赵某某提升信用卡透支额度为由,从被害人赵某某处骗取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后被告人刘某某通过POS机从上述两张信用卡中套取现金共计86464元,并将所透支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及支出。信用卡套现之后被害人赵某某就联系不上刘某某,后经查询得知两张信用卡被刷共计人民币96464元,遂报警。被告人刘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失去联系,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16日再次将其抓获。
福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义杰以追求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被告人刘某某部分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案件三: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信用卡案
2014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说跟朋友王某说其招商信用卡中病毒了,他姐姐认识银行的人帮去调调信用卡,王某就将信用卡及密码给了李某某,两天后李某某将信用卡还给王某并说卡里剩下的16000元额度给调没了。王某妻子打电话去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咨询才得知被骗了,遂报警,被告人李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被抓获归案。
福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骗取他人信用卡,支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被告李某某家属代替被告人向被害人致歉,并将被告人李某某诈骗数额全额退还给了被害人,且被告人李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四: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案
2014年9月份,被告人孙某以借用朋友逄某的身份证上网为由,持逄某的身份证件在交通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孙某在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冒用该信用卡。至2015年6月开始逾期不还款并更换电话号码,截止2015年11月5日,孙某拖欠本金18237元。后经交通银行催收至回里镇某村逄某老家,逄某才得知孙某冒用其身份证办理信用卡。逄某马上报案,2015年9月28日,公安局在福山区孙某租赁房屋中将孙某抓获。
福山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信用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数额较大,且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孙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主动偿还本金及利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福山法院法官提醒:
所谓“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形,不仅包括了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还包括恶意透支。所谓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在享受信用卡带给我们工作生活方便的同时,对信用卡消费要有所节制,持卡人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能超越我们的偿债底线,合理使用信用卡消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享受信用卡之便时,避免信用卡之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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