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下列简称《条例》)的有关情况,建立以措施清单制度管理为核心的信用奖惩制度,商户等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在采集信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和生物特征信息。该条例将于2021年6月1日开始生效。
商家应履行收集信息时告知义务
“推进诚信建设,基础在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立法来引领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省人大常委会二级巡视员杨跃平说,针对社会信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快广东省社会信用地方立法,有利于完善社会信用法制建设。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针对归集采集不规范、共享有壁垒、应用能动性不强等问题,《条例》区分了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有所不同管理要求,细化了各个环节的管理办法,加强了信息安全性管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伟忠说。
在公共信用信息方面,《条例》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系统建设为基础,对归集、公开、共享、查询、应用等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例如,在归集过程中,省、地级以上市在实施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可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苛限定补充目录的收录范围;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在查询过程之中,应当明确查询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登记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