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记者从铁西法院了解到,2018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某帮助被害人厍某、王某、张某办理信用卡。信用卡申请下来后,李某并未将信用卡交给三名被害人,而是私自留下并盗刷三名被害人的信用卡本金,共计34104元人民币。
据了解,2018年五六月份,厍某、王某、张某分别找到李某,让李某帮助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李某带领申请人找到信用卡中介人赵某,赵某联系银行信用卡专员帮助厍某、王某、张某办理信用卡。办理成功后,李某从赵某手中将厍某、王某、张某的信用卡取走,但并未将信用卡交给申请人,而是在厍某、王某、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三张信用卡盗刷,盗刷钱款全部用于个人生活消费。截至公安机关立案之日,李某盗刷三名被害人信用卡本金共计34104元人民币,其间还款12965元,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仍有21139元本金没有归还。
铁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代为全部偿还诈骗的款项,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