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水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仅需支付信用卡本金
银行为市民李先生办理信用卡后,却发现当事人已经进入其他银行的信用卡使用黑名单中,于是银行擅自将李先生的信用卡,并起诉追讨本金滞留金和利息。
昨日,三水法院审理了一件特殊的信用卡纠纷案,法院认为银行单方停止李先生的信用卡,而透支信用卡产生的滞留金和利息均为银行违约在先,遂依法判决当事人仅需支付本金。
进了其他银行黑名单被另一家银行停卡
三水市民李先生于2009年3月底,在三水某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在使用过程中,银行发现李先生进入其他银行的黑名单, 2009年5月,银行停了李先生的信用卡。银行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一般情况下,银行的这种停卡是不直接通知当事人的。而停卡后,李先生拖欠的透支款一直没有偿还,据此,银行要求李先生偿还2009年5月停卡日起的本金以及到起诉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
庭上,李先生辩称说:自己在银行申请开卡的时候,银行方审核通过了自己的申请,当时审核的时候并没有提到自己进入其他银行的黑名单。况且,自己在使用这张信用卡的时候,都是按期还款,没有不良使用记录,银行却无故停了信用卡。李先生称,自己一直使用转账还款,因卡被停无法转账,而且去银行询问,银行方也没有告知停卡原因,所以该卡的几千元透支款一直没有偿还。
李先生认为,是银行单方停卡违约在先,自己同意偿还停卡前透支的本金,但停卡后到起诉之日的1年多的利息和违约金等,李先生则不愿赔偿。
争议:银行单方面停卡是否违约在先
主审法官审理发现,李先生和银行双方主要存在两个争议:一是银行停了李先生的卡,是否违约在先;二是李先生应偿还银行的欠款数额是多少。
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向银行申领信用卡,银行经审核后同意并向李先生发放信用卡,双方之间即建立起诸如储蓄存款、消费信贷等形式的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相关规定。
此外,李先生使用银行的信用卡尚不满一个月,既未到还款期,亦未超过使用额度。银行在庭审中陈述李先生进入其他银行的黑名单,但银行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先生在使用该卡期间存在不当使用或非法使用情况。
法官审理认为,银行在该起诉讼中,单方停止李先生的信用卡使用,即属单方解除双方的合同。但银行却未以任何形式通知李先生解除双方之间之合同,银行的行为属先行违约。
提醒:银行应规范信用卡开卡流程
那么,到底当事人李先生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只需要偿还透支的本金,对于利息和违约金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法官表示,这件案子的判决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醒银行方,应当规范其信用卡开卡流程。在开卡审批中,应当认真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如果申请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就不应该批准开卡。另外,在停卡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履行告知程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单方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