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林先生是某银行信用卡会员,银行短信通知他,去贵安泡温泉刷信用卡可享受6.6折优惠。前段时间,正逢贵安温泉特价促销,林先生便赶去泡温泉。但埋单时,商家却不同意按当时的特价128元打折,要求按照原178元的价格打折,即收取118元。事后,林先生认为银行和商家涉嫌欺诈,将其告上法院。
案件:
林先生认为,某银行短信告知其至贵安温泉会议中心刷卡消费享6.6折优惠,当日无卡消费的普通价格实为128元,其应在128元的基础上享6.6折优惠,而其被会议中心收取了118元(在原价178元的基础上享6.6折),故某银行和会议中心的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说法:
近日,福州中院审理此案。中院民二庭法官审理后认为,银行向持卡人作出承诺时,负有明确告知优惠信息、各项优惠限制以及兑现各项优惠承诺的义务。因银行未明确告知原价为178元,且当日实际消费的普通价格确为128元,故对林某关于原价应为128元的观点予以采信。银行未兑现其优惠承诺,故判决银行返还林某多支出的消费款项且赔偿相应损失。温泉中心未对林某作出过任何价格承诺,故不应承担责任。
提醒:
法官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和特约商户常向顾客承诺,持某种卡消费享优惠。实践中,银行、商户和持卡人之间常常因优惠条款措辞含糊、优惠比例和金额不明而产生纠纷。为减少因银行和商户约定不明损害消费者利益,建议银行业严格规范此类持卡享优惠活动的细则,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厘清各方利益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