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没有办理信用卡,却因透支款逾期未还导致个人征信出现逾期记录,谁该对此担责呢?岳西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名誉权纠纷系列案给出了答案。
2011年,李某某等五人在岳西县某公司上班,其间,公司利用对员工管理之便,收取了李某某等五人的身份证。该公司与岳西县某银行对接,在未经身份证持证人现场确认的情况下,为员工办理了信用卡,并由公司保管使用,透支款项用于公司开支。因经营不善,该公司未能及时还款,致使信用卡的名义持卡人李某某等五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产生了逾期记录。后某银行通过纠错程序为李某某等五人消除了逾期记录,但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某某等五人遂将某银行、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和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李某某等名誉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个人征信记录并无传播性,且已采取纠正措施,实际影响已经消除,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判决某银行、某公司向李某某等五人书面赔礼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对此结果,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借此提醒大家,居民身份证是记载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定证件,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轻易交给他人使用,否则其后续行为一旦触犯法律,虽然相关人员将依法承担责任,但由此给持证人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往往难以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