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通过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卡号及密码),然后对他人的银行卡进行复制,再使用复制的银行卡支取卡上的存款达10万余元,2011年4月18日被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批准逮捕。
现年42岁的徐某,男,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仅有初中文化程度,曾因盗窃罪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刑9年。刑满释放后徐某曾经经商,但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在与湖南省会同县的曹某结婚后,一同租住到会同县城,夫妻二人平时除了打牌赌博便无所事事。徐某偶然一次从电视中相关案件的介绍受到“启发”,竟产生了伪造他人银行卡盗取他人存款的想法。2010年年底,徐某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出售银行卡读卡器、写卡器的网站,并购买了相关器材,之后又购买了电脑和针孔摄像头等作案工具。从2011年2月17日至27日,徐某在会同县城及相邻的靖州县建设银行ATM机上多次偷偷安装银行卡读卡器和针孔摄像头,盗取客户银行卡的相关信息,随即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拿回家用电脑和银行卡写卡器进行复制,期间共复制了20余张客户银行卡,之后携带复制的银行卡窜到怀化市相关银行的ATM机上盗取了7张银行卡内的存款达10万余元。2011年3月11日晚,徐某使用复制的银行卡在会同县城某银行ATM机上取款时,被巡警发现而被当场抓住。
有道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徐某企图采取此种非法途径达到快速“致富”,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