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两女冒用他人名义,用虚假证件向多家银行申领数十张信用卡后,利用POS机透支套取现金。日前,本市红桥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追究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
2012年3月至7月间,蒋某(男)、刘某(女)经预谋,伙同符某(女)、燕某(男)利用从网上购买的他人身份证信息、单位收入证明、伪造的企业公章、伪造的房屋产权证等,冒用他人名义或打着帮助同事代办信用卡等幌子,向本市多家银行骗领数十张信用卡,并将其中18张信用卡通过他人利用POS机透支套取现金共计11万余元。同年7月,公安机关将4名嫌疑人抓获归案,他们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使用他人虚假的身份证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共同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蒋某、刘某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符某、燕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蒋某曾于1993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故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4名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4名被告人均退赔赃款,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弥补,量刑时均可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判处蒋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刘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符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燕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