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我身份证没遗失,却有人在今年1月在异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五一假期被消费数万,该如何办?银行是否有失责?何况,我还属于“失信人”。
此案,可谓失信人碰到失信人。而具体到赔偿责任,则要看法律规定。首先,冒用他人身份证,并且恶意透支,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要赔偿被害人损失。
其次,办证银行,疏于审查,使得冒名得逞,客观上成为诈骗帮手,也要承担侵权责任。但此种责任,是补充赔偿责任,即是第二责任人。诈骗是第一责任人,被害人可向诈骗犯索赔,诈骗犯找不到,或者虽然找到但无力赔偿的,被害人可直接向银行索赔。
所谓补充赔偿责任,是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且可以向第一顺序的直接责任人请求追偿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有“补充责任”规定,但不具体。
譬如其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解释亦有规定。《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而本案是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所以只能是参照法理适用,而所依据的法条还是《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即有过错、须赔偿。
具体到本案,涉及两个问题,第一、银行有无过错。第二、过错大小与赔偿比例。
本案当事人是“黑名单上的人”,银行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审查义务,违规办出信用卡,属于重大过错,应该全部赔偿。
而司法实务中,争议最多的是,对身份证审查的过错大小认定。银行审查身份证原件与“本人”对照时,因为身份证年代以及“本人”容貌改变问题,要对每一个人精确判断,是勉为其难的,尤其是冒名者与“本人”年龄、容貌有点相似时。
窃以为,认定银行工作人员审查过错,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过错大小以及赔偿比例。换言之,银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根据其能力、义务认定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的,所以个案的赔偿比例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