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鑫:
某客户意外死亡后,其在银行的信用卡尚有透支款3万多元未偿还。后该客户在该银行开立的借记卡有4万多元的死亡抚恤金进账。银行欲扣收该款项以抵偿信用卡透支款,但客户配偶却提出异议,认为死亡抚恤金作为特定专属补偿款,不论从法律上还是人道主义上都不应该抵扣。
因此,想请教法律专家,客户死亡抚恤金银行能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吗?
陈军朝(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客户的死亡抚恤金银行能否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实际上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死亡抚恤金的法律性质;二是债务人死亡银行债权如何实现。
针对第一个问题,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其性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所以,就本案而言,死亡抚恤金不是已死亡客户的财产,也不是遗产,是属于给予客户配偶的财产,以此扣抵已死亡客户信用卡透支款项看似是行不通的。
说到这里,就延伸出另一个问题,客户配偶是否有义务偿还死者信用卡透支款义务,换言之,配偶是否应以其得到的死亡抚恤金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实际上也就是第二个问题,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权益如何维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客户生前信用卡透支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死亡债务人配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理论。当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可推断,信用卡透支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客户配偶有偿还义务。再者,死亡抚恤金虽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实质仍为货币资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列举禁止查封、冻结、扣划财产时,也并未将死亡抚恤金纳入其中,用死亡抚恤金抵扣债务并无不妥。
所以,银行可以用客户的死亡抚恤金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法律理论基础就是配偶对共同债务具有连带清偿责任。除此之外,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关注:
首先是对于共同债务不具有清偿义务的近亲属,其得到的死亡抚恤金是不能直接抵扣的。如果抚恤金是给予未成年子女的,那么直接扣收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等就应特别慎重。
其次是债务人死亡的,银行应多角度维护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客户死亡的,还要主张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的债务清偿责任,最大限度使得债权得到清偿,对死亡抚恤金主张权利是不能从遗产继承角度要求的。
最后是扣抵死亡抚恤金的,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做好客户安抚、解释工作,必要情况下,可先冻结死亡抚恤金,督促配偶用其他资产偿还透支款项,避免简单操作致使矛盾激化。
综上,银行是可以用客户的死亡抚恤金扣收抵偿信用卡透支款的,但本问题具有很大特殊性,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当债务人死亡后,银行应利用继承、共同债务等多角度方式进行维权,直接扣收死亡抚恤金要注意适用条件,不应简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