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没有向银行贷款,但银行却称他有笔11年前的贷款没还,对他作了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由于认为银行不该把自己列入黑名单,焦先生与银行打起官司。近日,涪陵区法院认定银行错报公民的不良信用信息,侵犯了客户的名誉权,判决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
今年3月,一直在做生意的焦先生因经营业务需要,在向某银行南川支行申请贷款时,发现该银行所属的涪陵支行将其列入了不诚信的名单。更让他不可思议的是,银行还将名单载入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由于急着用钱,焦先生又找了几家银行申请贷款,但都没有贷到款。一个熟悉银行业务的朋友告诉他,只要进了银行系统的不诚信黑名单,在任何银行申请贷款都不能通过。
焦先生这下慌了,多次要求某银行涪陵支行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删除他的名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均被该行拒绝。
无奈之下,焦先生将某银行涪陵支行告到涪陵区法院,请求判决某银行涪陵支行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删除他的名字,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焦先生称,自己从2004年8月到2007年12月确实向某银行涪陵支行贷过四次款,但都按时还了。然而,银行方面称,焦先生共有5笔贷款,4笔已归还,有一笔1999年3月9日在下设的李渡分理处办理的5万元贷款至今没有归还。银行根据相关规定,把焦先生的个人信息输入信用数据库,不存在侵犯名誉权。
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焦先生在1999年3月9日向其下设的李渡分理处贷款5万元的事实。银行将虚假的贷款信息报送给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服务中心,使得焦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此行为导致焦先生在社会的信用评价被降低,且使焦先生无法再次获得任何银行的贷款,该行为侵害了焦先生的名誉权。
经审理,法院判决该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删除焦先生的不良记录,以恢复焦先生的名誉,同时由银行赔偿焦先生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