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一张卡给20元好处费,本要去蚌埠打工的福建安溪的小苏就替人用别人的身份证办了10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然而就在他办理第11张银行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于是被抓。5月31日下午,小苏站在了庐阳区法院的被告席上,检方指控他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据悉,这是庐阳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
小苏,男,1991年出生,福建安溪人,初中文化程度,2010年1月7日,因犯诈骗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
2月25日,小苏伙同他人从老家来到合肥。
2月26日9时许,小苏就拿着一张名为“黄青杨”的真实身份证,开始在合肥市各个银行奔走开卡,短短的7个小时,他就办了10张银行卡。
当天16时许,小苏来到了位于四牌楼附近的一家银行,准备继续办理开卡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觉并报警。小苏被接警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
检方认为,被告人小苏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数量巨大,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方的指控,小苏均承认。随后,公诉人和法官对其进行了讯问。
公诉人:为何到合肥办卡?
苏:本来我是想到蚌埠去找工作的,朋友就找到我,说为他办一张卡,给我20元好处费,另外还包吃管喝,手续费也不用我出。
公诉人:你没有拿到好处费?
苏:没有。
法官:身份证是哪来的?
苏:是朋友提供给我的,让我办卡,能办几张就办几张。
法官:你是如何归案的?
苏:当时我刚来合肥,我进银行要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就说我办了好多张卡,叫住我,我当时也没想走,我想我办的卡又不能透支,应该没事,后来就被抓了。
记者了解到,该起案件是庐阳区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
2005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五)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修正案(五)首次将这种行为入罪,并定性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而在2009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中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等,只要违背他人意愿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办信用卡的,即使只办一张信用卡也构成犯罪。
为什么会有人出钱让人冒用身份代办银行卡呢?据一位业内人士介绍,这些贩卖银行卡获利的犯罪分子其实是为信用卡犯罪提供银行卡业务服务的,这些骗得的银行卡一般都只使用一次,取到骗得的钱款后就立即弃用,而且这种犯罪手段警方很难侦破。
办卡获利步骤如下
1.买身份证:从专业人士手中购买大量真实的他人身份证。
2.办卡:拿着这些身份证,去全国各地商业银行办银行卡,一张身份证可办好几张卡。
3.卖卡:开始在圈内转让交易,将银行卡转手到各诈骗团伙手中,获取利益。
4.取钱:有人拿着这样的银行卡,等着源源不断的被骗者汇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