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李先生的信用卡被盗刷,他认为银行存在过错,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但最后,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求。
李先生准备出国旅游,去某银行兑换外币,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推荐下办理了信用卡,限额3000元。而当李先生进入网银查询外汇汇率时,接到了一条短信,内容是因李先生信用良好,信用卡可提额,并发来网站链接。李先生没有疑心,便点开了网站,根据提示需要李先生输入手机验证码,可当他输入验证码后,随即就收到了消费1000元的短信。
李先生这才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并要求停止支付及追查被盗刷款的去向。挂断电话后,李先生又拨打110报警,并前往派出所作了笔录,但被盗刷的款项一直没有追回。
对此,李先生认为,银行在保障卡片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且在签订信用卡使用合同中明确凭密码和签名使用,现在李先生既没有签名也没有输入密码,信用卡却被盗刷,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另外,在李先生发现信用卡被盗刷时,曾三次致电银行客服要求延迟付款以追回被盗刷款,可是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也拒绝向李先生提供盗刷款去向,而银行网页与骗子短信链接的网页几乎一模一样,官方网站也未提示相关风险,网页的安全和监测均存在漏洞。为此,李先生与银行协商,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但银行以签有验证码支付视同本人支付的信用卡申请表为由,拒绝赔付。一气之下,李先生将银行起诉至法院。
临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被告银行的信用卡不具备安全可靠的条件。根据李先生的陈述,其信用卡被盗刷,是其本人疏忽大意,错信了手机上的诈骗短信,向他人泄露了验证码等关键信息而导致的。李先生持有信用卡,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相关重要信息,泄密从而导致信用卡被盗刷,并非因被告过错或重大过失,不应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银行虽然是在合同关系中居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但是据此要求其承担不加限制的责任,并以此为由将持卡人应尽之合理义务全部忽略,并不符合公平交易的真实内涵。因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