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丈夫刘某在上班途中拾得他人信用卡,妻子李某持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出现金7400元。5月16日,襄阳市高新区法院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处罚金2万元;判决刘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背景:去年9月25日,刘某在高新区一公司上班途中,拾到一个装有现金的钱包。下班回家后,刘某与妻子李某发现钱包内除120元现金外,还有一张身份证和一张商业银行的银行卡。
刘某所在公司工资卡也是该商业银行的银行卡,他便让妻子持卡用工资卡的初始密码试着取款。当天,李某在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一银行ATM机上分6次取出现金7400元,后被警方抓获。
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信用卡和借记卡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四种功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这就意味着,刑法对信用卡的立法解释,实际上把信用卡的外延扩张到了与当前金融术语银行卡的外延相等同的程度。这对夫妻拾到的银行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我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规定了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是人民币5000元。
本案中,这对夫妻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涉嫌金额达到了定罪量刑标准,故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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