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他人的信用卡信息,再用信用卡支付平台注册充值,最后刷卡购物,违法分子的这一切行动都可以在网上完成。男子金某用这样的“妙计”伙同他人盗刷信用卡41000元,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金某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网上刷卡销赃套现
去年10月1日,金某在王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在网上买到了一批银行信用卡的客户信息。10月3日晚,金某向王某提供信用卡客户信息,王某在某购物支付网站上注册,然后冒用购买的信用卡信息,盗刷了四张信用卡,共将41000元充值到其购物支付网站的账户上。其后,王某在该购物网站上购买了消毒柜等一批用品,销赃得3620元,二人平分。
今年3月3日16时许,公安人员抓获金某。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提醒:办多张卡易泄露信息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多名被盗刷信用卡的卡主都表示办理过不止一张信用卡。而在办理第二或者第三张信用卡的时候,都曾被要求提供曾经办理信用卡的相关情况,进而被不法分子获取了信用卡卡号、卡后三位数验证码等重要资料。然后,不法分子就可以通过这些信用卡信息,利用网络信用卡交易平台以及银行设置的“无磁无密”交易,在购物网站上盗刷。
在损失发生后,虽然曾有被害人在收到被盗刷信用卡资金短信后马上联系发卡银行,但发卡银行因为系统原因,无法冻结该笔被盗刷的款项,只能建议客户报案和挂失信用卡,等这些消费入账后协助公安机关调查,而此时损失其实已经无法追回。
主审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保护信用卡信息,要设置交易密码,一旦怀疑信用卡信息有丢失的可能要立即联系发卡银行。法官同时呼吁,银行方面应完善银行交易系统,提高网上交易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