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江信用卡丢失后不久便被人在广州百佳天娱分店刷卡消费了一万多元。小江以“百佳超市公司及天娱分店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在一审中,百佳超市天娱分店被判承担七成责任。商家不服上诉。昨日,这起信用卡纠纷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小江诉称,2009年4月7日晚7时左右,他在员村的一家饭店吃饭,后来发现钱包丢失,其中有他的身份证和一张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后来,他的信用卡在同一天的19时59分被人在百佳超市天娱分店刷卡消费了10538元。
冒用人签名与本人不符
小江认为,百佳天娱分店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持卡人与身份证上相貌的差异,同时,冒用人在消费时留下的签名的字体及运笔明显与他本人的签名(包括预留签名)不符,由此可见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认真审核顾客签名的义务。
百佳超市公司与天娱分店则认为,小江告错了对象。造成其损失的是刷卡消费的冒用人而不是百佳公司。另外,小江的信用卡是否被盗了,是否被人冒用了还有待公安机关侦查核实。即使有过错,也是小江本人和银行的过错。小江没有妥善保管好信用卡,在丢失后又没有及时挂失导致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因此,该公司认为其作为一个正常的商家,没有对小江侵权,也没有违约。
一审:商家被判担责七成
负责一审此案的天河法院判定消费交易并非小江本人所为。法院认为,由于小江保管不慎丢失了信用卡,致使信用卡被他人冒用,应对此承担30%的责任。
同时法院也认为,百佳天娱分店作为银联信用卡的合作商户,应履行审核持卡人签名是否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是否一致的义务,当其审核认为持卡人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不一致或信用卡背面未预留签名时,有权拒绝交易。从鉴定结论可知,消费单据上小江的签名并非本人所写,由此可见百佳天娱分店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未尽认真审核持卡人签名的义务,因此百佳公司天娱分店应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小江7376.6元。
商家上诉:收银员非鉴定家
判后,百佳方面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其表示,是小江自己弄丢了信用卡,而且商场收银员不是笔迹鉴定专家,小江没有直接证据说明其信用卡有相关签名式样,商场在签名式样没有太大区别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消费。
对此,小江则表示:“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信用卡不被盗窃,商家是否审慎核对信用卡签名是信用卡能否被冒用的主要因素。”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