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青年报》报道《民生和北京银行等放任男子透支巨款后诉其诈骗》:替儿还款10万后,儿子透支积习难改,老父连发7封挂号信要求银行限制儿子透支却无人理睬。致使小袁在父母替其还款10万元后继续透支消费。由于无法偿还再次欠下的债,小袁被控信用卡诈骗,将于本周四在海淀法院受审。
一个年轻人因为贪图享受,大肆挥霍,结果用多张信用卡透支达二十万元巨款,而被银行起诉,这本来是一场悲剧,这于已于家庭于银行都是一种损失。这是他家庭教育的失败,也许就是父母的娇生惯养,让儿子养成了挥金如土,好逸恶劳的劣习。这是父母的无奈,更是家庭的悲剧。儿子透支巨款,这看来是一场必输无疑的官司,可其父为何还说要到庭上为我儿子做无罪辩护。我手里有证据,是银行违法。这场官司我要和银行打到底。我们站在这位可怜父亲的立场想想,在这场悲剧中,银行在扮演了一个怎样的角色?是不是与这个父亲同样犯有娇惯这个年轻人的过错呢?或者还是另有其原因。
本来,在第一次透支时,老袁去那一家银行的柜台还债,他都对银行的工作人员说:我儿子没工作,没有偿还能力,他管不住自己。你们一定采取措施,不要让我儿子再透支消费。但是银行柜员却回答说:这话您得跟您儿子说去,我们管不了。难道银行真的管不了吗?还是他们不肯管,认为反正子责父来还,银行不愁收不到你的钱。因此,就任其放肆透支,这不是银行的过错是什么?《民法通则》: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至于,老袁多次要求银行限制持卡人透支,银监会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小袁是银行的客户,按照规定银行方面不能给小袁停卡或者限制其在信用卡额度内透支消费,否则银行就要侵权了。侵权?银行害怕侵权?那么银行设置的不良记录政策是干嘛的?难道银行不可以此项措施来控制小袁的大肆透支。你们的不良记录政策不是限制像小袁这样的人究竟是限制那些人的?
当然,小袁的这场悲剧完全是他咎由自取,在法律上看来银行是没有多大责任的,但作为银行除去追求经济利益,还应承担社会责任,在小袁的父母多次提示小袁没有还款能力后,银行无论从降低自身风险还是从承担社会责任角度考虑,是否也应该建立预警机制,通过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发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