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通过百度检索发现,近年来,因逾期不还钱或忘记还钱造成产生高额滞纳金而被银行起诉的报道不在少数。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曾发布一份名为《个人消费贷款审判白皮书》的报告,其中指出:“案件年均增长率超过100%,拒绝偿还透支金额的持卡人,多数是不满还款金额超过了消费金额,而超出金额中大部分是按日计算的滞纳金。”
那么,银行收取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何在?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颁布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第22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这也成为信用卡滞纳金合法存在的基础。
然而,在赵占领看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实际上法律效力很低。“如果将透支信用卡看作是一种借贷行为,那么该规章其实是与合同法包括一些司法解释中的关于借贷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的。”
“虽然滞纳金条款也写进了发卡行的发卡条约,作为合同条款,但是,因为这是银行单方起草的,实际上消费者不可能就此与银行讨价还价,所以,既然内容不公平而且显失公平,应该属于通常老百姓(41.37 -0.89%,买入)所说的霸王条款,也就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刘俊海说。
与此同时,在董峥看来,信用卡滞纳金之所以长期饱受非议,原因则在于滞纳金的收取没有设上限。
“滞纳金的本意是为了对违约不守信持卡人的一种经济惩罚,但这种惩罚应该是有限度的。银行计算滞纳金时往往以月为周期,进行无限制的时间累积计算,惩罚没有上限,这造成滞纳金甚至有时会超过持卡人所欠的本金甚至很多倍。那这种情况就已经失去了滞纳金初始的目的,反而变成了银行牟利的工具。”董峥说。
专家呼吁行业立法
然而,当公众对中行成都高新支行诉沙某某的判决拍手称快时,法律界人士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只是否决了一起高额滞纳金案子,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或改变显失公平的高额信用卡滞纳金现状。
“中国是一个实行成文法的国家,此次滞纳金的法院判决只是个例,很难在其他判决案例中适用和推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说。
“中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而非英美法系,其两种法系区别之一在于判例是否可以作为判决参考。保留或取消滞纳金,不能取决于本案法官判决的结果,如果它无法通过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那么该案只能说是法官的一种‘施舍’。”董峥亦坦言。
那么,该如何彻底地解决信用卡滞纳金显失公平的问题呢?
“银行业长期存在的滞纳金收费价格过高的问题,还需要相关部门去制定相应的修正条款或者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彻底推翻相关规定的合法性。”邱宝昌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董峥坦言,从市场现状中,伴随着信用卡产业化的发展速度过快确实暴露出信用卡业务的法律规范在制定上处于严重滞后的状态。
“特别是在信用卡各种风险问题不断花样翻新的情况下,中国信用卡产业相配套的法律却是一片空白。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关于信用卡的专门法律。”董峥说。
公开资料显示,在1993年、1996年、1999年和2011年曾出台了四版银行卡管理办法,最新版的是2011年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尽管经过几次修订颁布,内容也越来越细化,但它只是属于部门规章制度,法律层级逊于国家法律。
“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提升信用卡领域法制水平,是下一步需要加强的工作。”刘俊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