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冒领信用卡8张后进行消费、娱乐和提款,共造成银行损失24万余元。7月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何丹彦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判处扣押在案的1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青年男子何丹彦,曾因犯诈骗罪被处罚金3万元。2009年2月至8月期间,其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伪造身份证、收入证明等手段,冒用他人名义,先后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骗领信用卡8张,并持上述信用卡进行消费、娱乐及银行ATM机内提取现金,数额达到24万余元。其中造成中国光大银行损失14万余元。造成中国工商银行损失9万余元。
2009年11月13日,何丹彦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用赃款所购部分物品及其家属代为退赔的赃款计15万元。
法院认为,何丹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