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媒体报道多类信用卡违约案件,起因是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办理了信用卡并归他人使用,但最终对方无法偿还欠款,在这种情况下,身份证持有人是否还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媒体曾经报道过这样一则案例,2015年10月15日,南京市某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罗某称自己的高中同学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信用卡,现在信用卡欠了8000多元,同学却联系不上了。眼看着自己将要贷款买房,却因为信用卡欠款未能及时还上而影响自己的信用度。
原来,此前李某在路过一信用卡办理活动现场时,被信用卡的各种优惠活动吸引,当即就准备办理一张。但当时他没有带身份证,与李某一起的罗某便将自己身份证借给了李某,李某很快就拿到了信用卡。
但没过多久,银行就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给罗某寄送了催款单,而对于李某欠下的8000元,罗某却毫不知情,打电话给李某也一直无法联系。而此时,罗某准备在南京贷款买房,却害怕自己名下有信用卡未能及时还款而影响购房。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吉林省长春市,当事人付兵在当地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部门经理。付兵在金融理财方面比较保守,一直没有办理过信用卡,也很少理财,缺乏必要的金融理财知识和资金安全意识。
2015年,付兵妻子的表姐张俪在外承包的工程遇到了资金周转问题,在几番腾挪之后,张俪想到了办理银行信用卡在关键时提现的办法。张俪找到付兵的妻子,提出要借用付兵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张俪给出的理由是:“咱家除了付兵都没有正式的工作,所以只有付兵的身份最合适,既容易在银行办理信用卡,也能够获得更高的信用额度。”出于对表姐的信任,也是为了帮助表姐,付兵的妻子答应了张俪的请求。2015年的一天,付兵的妻子和张俪拿着付兵的身份证,来到长春市的一家银行网点办理信用卡。在被工作人员告知必须是本人才能办理时,妻子又给付兵打电话,让付兵从单位请假到银行帮着签字。付兵说:“当时也没有想那么多,稀里糊涂就把字签上,然后急忙跑回单位上班了。”之后,同样的场景又陆续在长春市内其他几家银行网点上演,张俪借用付兵的身份证前前后后办理了5张银行信用卡。
时间进入2016年下半年之后,张俪的工程回款依然遥遥无期,其资金链也更为紧张,只能借用几张信用卡进行套现来勉强维持。今年春节前,付兵曾经多次收到过银行的催账通知,但是付兵全都置之不理。“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很清楚,是别人用我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又不是我欠的钱,凭啥向我催账。”付兵说:“现在几张信用卡上总计还欠了二十几万,但是因为张俪暂时没有偿还能力,我们也不能催她将卡注销,否则就得由我们自己来还款。这事弄的,原本以为只是简单帮助一下亲属,没想到给自己惹下了麻烦。”
以上这两起案件都是因为当事人对自己身边的亲戚朋友过于信任,缺乏对信用卡的了解和保护自己身份信息的意识。但是,即便是不主动借给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也有可能欠了“冤枉债”。据报道,有许多不发分子专门买卖他人的身份信息。2013年10月,家住南通的沈宏通过QQ,添加了名为“身份证查询”的网友,从对方那里买来身份证。接着,他用这些身份证,在网上购买了对应的个人信用报告。原来,一家银行开通了信用卡在线申办业务,只要提供身份证和个人信用报告,两三天就能将信用卡办好,沈宏成功申请到一张卡后,他用同样的方式,多次申办信用卡。之后,沈宏弄来两台POS机,信用卡就在POS机上刷,刷的钱流进他的银行卡里。为了能长期套钱,每个月他还会固定向银行还款。后来银行发现问题报了警,2014年3月,警方在南通将沈宏和他朋友抓获归案,并查获他所购买的身份证、信用报告和申办的信用卡。根据银行的统计,沈宏等人共办理银行卡68张,盗刷总金额达52万多元。
那么,假设在自己并不知情被人盗用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或是像罗某和付兵那样将身份证借给亲朋好友办理信用卡,而后却陷入被银行追债的窘境后,身份证的持有人该怎么办?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原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原件)。
因此,如果是身份证持有人自己并不知情,被他人盗用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银行显然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被盗者可以与银行沟通,要求银行出示、核对申请资料,核查签名等,银行可以追究盗用他人身份证办信用卡者的责任,被盗者无须担责。
但罗某和付兵是本人亲临签署协议后申办的信用卡,再将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这种情况则很可能自己承担信用卡违约责任,信用卡借给他人,由他人恶意透支导致的信用卡欠款,须由持卡人本人负责偿还。而且除了民事责任,也可能牵涉到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有: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等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甚至可判处无期徒刑,持卡人本人可能会受牵连。所以,在罗某和付兵这两起案件中,如果银行报案,那么他们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罗某和付兵可以与银行或者信用卡的使用人协商,妥善处理欠款。也可先行还款,然后再向对方追偿,不过也有很大可能最后是自己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自己的身份证一定不要借给他人办理信用卡,对方一旦无法偿还,将带来十分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