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家住汉口大兴路的王女士反映,上月到银行办理房贷手续时,发现自己的信用记录有污点,原因是她名下有一张信用卡,欠年费和滞纳金共计105元。她很纳闷,自己从来就没有用过信用卡。
几经回忆,王女士终于想起,早在2007年10月,她曾到住处附近的一家银行办储蓄卡,当时,柜员让她填了许多单子,并称要绑定办理主卡和附卡。她没有多想,就在对方指示下办了两张卡,但当天,她只带回1张卡。几个月后,王女士再去这家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人员才将所谓的“附卡”交给她,并指示王女士进行激活。此后,王女士一直将“附卡”放在家中。前几天,王女士翻箱倒柜,终于将这张“附卡”找了出来,并到银行咨询,被告知这张“附卡”就是信用卡,且信用额度为0元。
此后,王女士拿着这张信用卡,多次到银行讨说法,无果。因急于购房,王女士只好缴纳了总计105元的各类欠款和20元的销卡费,并向银行提出申请消除信用污点。王女士认为,银行人员忽悠她花了冤枉钱,浪费了她不少时间,却始终没给她一个合理解释。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解释,此事时隔太久,现已无法证实当时的办卡情况,但根据资料显示,信用卡申请单上的签名,的确由客户本人填写,因而,王女士必须缴纳欠费。